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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的决定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的决定
(萍府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证煤炭等矿产资源依法有序开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省政府第141号令)、 省公安厅等七厅局(院、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矿的暂行规定》(赣公安〔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特就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作出如下决定: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市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伏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邓绍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茂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柳建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宁秋云 市安监局局长
      程洪义 市煤监局局长
      李国梁 市工商局局长
      赖光连 市公安局调研员
      王建民 市林业局局长
      袁开国 市水务局局长
      陈冬生 市监察局局长
      杨笑萍 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文华 江西煤监局赣西南分局局长
      王萍实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蒋祥林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甘敏君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刘茂春兼任办公室主任,甘敏君兼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各县(区)要成立以县(区)长为组长的县(区)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履行对县(区)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责。
  二、把握工作目标
  打击非法开采要达到的工作目标是:经过严厉打击和严格监管,各地对非法开采进行了全面、强力清理,对存在的非法井予以了坚决关闭和炸毁,对非法矿主进行了依法处置,对涉及非法开采和在打击非法开采中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全市范围内不出现非法开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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