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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门店内部及门前由其使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内街小巷及本条第(一)至第(八)项以外的区域由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本条第(一)至第(四)项的具体责任区域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所列的具体责任区域由市环卫局公布。
  第五条 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界线:
  (一)街道:以临街建(构)筑物外缘为界。
  (二)公路:以排水沟外坡角为界;没有排水沟的,以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外缘为界。
  (三)公园、风景区、广场(乐园)、物业管理小区、集贸市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管理线为界。
  (四)公共绿化带:以绿化带的外缘为界。
  (五)工地:以施工作业区域范围为界。
  (六)河涌、湖泊、水库:以堤围(坝)内缘或最高水位线为界。
  (七)经营性滩涂、水域:为实际使用区域界线向外延伸5米范围。
  (八)门前:为临街门前户外2.5米以内的人行道。
  第六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承担下列责任:
  (一)制订责任区域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配置相应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二)陆面环境卫生做到“五无五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痰涕便溺;垃圾容器净、道边石牙净、树根周围净、沙井净、沟眼净。
  (三)水面无明显的飘浮物,无动物尸体。
  (四)公厕保洁做到“六无四净三通”。即无痰涕纸屑、无便溺溢塞、无积尘蛛网、无污泥积水、无蝇蛆、无明显臭味;地面蹲位挡墙净、粪槽尿槽池斗净、门窗设备净、周围环境净;自来水通、照明电路通、排污管道通。
  (五)无在公共场所翻捡垃圾、垃圾滞留过夜等现象。
  (六)垃圾(含建筑垃圾、粪便)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七条 市环卫局应会同市爱卫、城管等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定期对市区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考评和公布办法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对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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