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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业经2008年5月19日十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市 长:李汝求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落实惠州市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制,提高市区环境卫生质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对其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负有保洁管理、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任。
  第三条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建设、爱卫、城管、工商、公路、水利、房管、园林、体育、公用事业等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划分:
  (一)主要街道、主要公共场所,东江、西枝江市区段水域由市环卫局负责。
  (二)主要公园、风景区以及公共绿化带由市园林局负责。
  (三)体育公园、市民乐园等由市体育局负责。
  (四)横江沥、吊鸡沥、青年河、半径河等河涌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经营性滩涂、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在建、新建未移交的或业主建设并管理的道路(公路)、广场、绿地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经市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暂时未使用的)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六)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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