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助手续不完备。个别学校学生的申请表不是由学生自己填写,班主任未签名,学校未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向学生发放银行卡或助学金学生未在发放明细表上签名。
七、档案保管不规范。部分学校未将受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证明材料、汇总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个别学校提供的资料甚至不能证明已将助学金发给受助学生。
八、把助学金的发放与其他方面挂钩。个别学校违反规定把助学金的发放与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等个人表现挂起钩来,表现不好的不发助学金。
根据国家助学金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的整改要求,提出以下国家助学金管理方面的意见,请各县(市)区和各相关学校遵照执行。
一、成立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各个学校必须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要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便于操作的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学生申请、班主任把关、学校初审与公示、处理对受助学生申请不实的查处核实、上报有关报表资料、向学生发放助学金、整理助学档案等具体助学工作。
二、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板报、校园网络、会议、宣传页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宣传国家助学金的重大意义、资助条件、资助标准、资助程序等相关的政策,做到尽人皆知。
三、严格审批发放程序。各学校必须组织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扉页、本人页的原件留存复印件,是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是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班主任负责对学生填写的有关信息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在留存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学校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资助学生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在校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的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对公示情况要进行拍照,留存备查。有反映受助学生申请情况不实的,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进行处理。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核实确实应该享受资助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在学生的申请表上填写学校审批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并逐人、逐班、逐专业、逐年级进行汇总,汇总表(一式三份)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学生个人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统一报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由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后,送财政部门一份,退学校一份,学校根据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名单按月按标准向学生银行卡上充足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收到助学金后,由学校统一印制助学金领取明细表,受助学生必须在明细表上签字,助学金发放明细表留作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