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4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5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6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通过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对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取消农产品经营资格,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
7质量追溯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埠农产品,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8入市直通车制度: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和标志;(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6)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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