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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五日 豫发改收费[2008]552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我省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人考[2008]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16号文件),以及我省开展该考试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客观题目考试:包括《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收取65元考试费(其中上交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12元;用于省人事考试中心43元;用于各市人事考试中心10元。)。
  参加主观题目考试:《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收取70元考试费(其中上交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18元;用于省人事考试中心42元;用于各市人事考试中心10元。)。
  二、省人事考试中心的考试费收入主要用于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报名表(卡)等印制、考试试卷费、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和阅卷等费用;省人事考试中心支付给各市人事考试中心的考试费,主要用于资格审查、组织报名等费用。
  三、我省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收费单位在收费中对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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