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3#、4#机组执行脱硫加价的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3#、4#机组执行脱硫加价的函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豫发改价管函[2008]199号)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7]1475号)关于脱硫机组上网电价的规定,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3#、4#机组装机容量2*30万千瓦,符合脱硫加价条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