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价协[2008]0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行为,保障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经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讨论同意,特制定本公约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公约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督执行。
第三条 凡取得建设部或吉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以及取得造价咨询执业注册资格的个人(以下简称造价人员)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执业,守法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声誉。
第五条 严格遵守行业公约、执业行为准则、执业操作规程,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恶意串通行为排挤、诋毁同行,损害客户利益;抵制业务活动中各种欺诈、造假行为;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转让、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不与无资质单位联合、挂靠,不将承缆的业务委托给非本单位或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执行。
第六条 严格管理本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防止私自或滥用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并按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从事造价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