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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8〕16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自行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清理结果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8号)

全文废止

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4号)

全文废止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82号)

全文废止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90号)

全文废止

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9]28号)

全文废止

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2007年)的通知》(京地税检[2005]298号)

全文废止

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铁路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58号)第四条关于“《铁路餐车发票》自2006年3月1日正式启用,现北京铁路局所属单位因提供铁路餐车业务领购、使用的定额专用发票或其他票据,可以延用至2006年6月30日,自2006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铁路餐车发票》。停止用于餐车业务的定额专用发票应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的规定。

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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