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转让房地产;
4.政府无偿划转土地、房屋;
5.土地使用者名称发生变化;
6.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7.土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8.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和其它有关文件后,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如下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
1.土地权属登记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宗地编号、土地座落、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用途、土地面积、土地级别、四至、使用权类型、发证日期、使用权人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2.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信息。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转让双方的名称、证件号码、宗地编号、土地座落、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用途、土地面积、使用权类型、发证日期、交易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号、联系电话等。
3.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及其它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项目的信息。具体内容有用地单位信息,包括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证件号码等信息;土地信息,包括座落、用途、土地面积、批准日期等信息。
4.建设用地批准信息,除涉密用地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抄送税务部门。
5.土地税收管理工作需要的其它相关信息。
(二)地税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国土资源部门。
(三)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上季度土地信息。
信息传递方式本着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信息共享初期双方可以采用拷盘等非联网方式共享数据。待技术条件允许后,可采取联网方式,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五、各级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他部门提供的数据,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