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8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第188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税收协税把关和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纳税人提供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未提供相关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一)涉及契税业务的相关情形:
1.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2.以国家划拨、国家租赁、授权经营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者名称发生变化(公司股权、股份、性质发生变化的除外);
4.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5.土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6.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二)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情形:
1.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