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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8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第188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税收协税把关和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纳税人提供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未提供相关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一)涉及契税业务的相关情形:
  1.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2.以国家划拨、国家租赁、授权经营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者名称发生变化(公司股权、股份、性质发生变化的除外);
  4.地址、土地坐落发生变化;
  5.土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6.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二)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情形:
  1.在土地总登记时,首次进行登记的宗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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