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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
(京建材〔2008〕372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材料的可追溯性管理,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的要求,市建委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中进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以下简称:“建材采购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建材采购备案试点工程的范围为本市2008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
  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与专项监督检查。
  各区、县建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工作。
  三、试点工程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使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应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和技术。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施工工艺。
  四、试点工程中实行建材采购备案的建材品种包括: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筑砌块、烧结砖(非粘土)、轻质隔墙板、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节水型用水器具、建筑扣件、散热器、建筑门窗、电线电缆。
  五、建材采购备案的申报信息包括:
  (一)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情况;
  (二)所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和生产厂家的基本情况及产品的质量信息;
  (三)建材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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