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书档案,包括各种文件、统计报表、会议记录、重要电报、电话记录、协议和合同以及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形成的资料等,应当立卷归档,实行统一管理;
(三)上级土地调查办提供的土地调查底图、行政区域界线资料、测绘基础资料等,包括存储资料的磁介质、纸介质,必须整理归档,实行统一管理;
(四)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控制测量资料、外业调查底图、外业调查记录、检查验收记录等中间成果,必须严格使用和管理,作业完成后必须整理归档,实行统一管理;
(五)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统计汇总成果,包括存储资料的磁介质、纸介质,必须立卷归档,实行统一管理;
(六)土地调查财务管理的各类报表、帐簿、会计凭证等,必须立卷归档,实行统一管理;
(七)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使用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单位须保留的,保存复印件。
第八条 土地调查档案按下列要求立卷归档:
(一)各类档案在立卷前,应逐一核对,根据档案资料的形成规律,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立卷,保证归档资料齐全、完整、准确、手续齐备;
(二)各类档案的整理应请专业档案人员参加鉴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三)归档的档案资料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字迹清楚,装订整齐、美观、结实;
(四)档案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对应当立卷归档的资料,必须按照办法,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办法,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第十一条 省土地调查办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应及时归档。
以省土地调查办 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 ,必须留存底稿及正文备查 ;以省国土资源厅名义 发出的文件、函件 ,必须留存底稿复印件及正文备查 。
第十二条 建立土地调查档案保密制度,严格管理保密档案。各级土地调查办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国家秘密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土地调查档案密级,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