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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土调查办发〔2008〕8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土地调查办:

  为加强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工作,省土地调查办制定了《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调查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吉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档案是指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原始成果、中间成果、最终成果以及公文、承包合同、检查验收记录、会议记录等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资料,包括文字、数据、图件、图像、声像等。

  第四条 省级土地调查档案由省土地调查办统一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作为省级土地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涉及的档案按照本暂行办法使用和管理,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档案。

  各市(州)、县(市、区)土地调查办负责本级土地调查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土地调查办工作人员应当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和立卷工作,配合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此项工作。

  第六条 土地调查档案按下列原则归档:

  (一)各级土地调查办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文字、数据、图件、图像、声像 等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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