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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调查外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调查外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土调查办发〔2008〕8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土地调查办:

  最近,省土地调查办深入到部分市县进行了检查指导,总的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土地调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积极推动土地调查工作。各级土地调查办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行政管理,确保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但通过实地检查发现,一些县(市)土地调查作业队伍技术能力较差,外业调查程序和方法不熟练,对国家规程、标准学习不够、理解有偏差,在境界线调查、权属调查、地类调查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土地调查外业质量。为确保农村土地调查外业质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农村土地调查外业工作程序问题。 农村土地调查必须在收集、整理、分析各种原始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境界线调查、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先后程序进行,做到“走到、看到、量到,详细记录现状情况”。特别是图面无法表达的现状信息,必须在外业调查记录表中用文字详细记录说明。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作用,派专人参加土地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外业调查质量。各级土地调查办和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员必须全程跟踪作业,及时检查外业调查质量,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土地调查外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关于数据编码问题。 数据编码是土地调查数据规范存储的关键,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规定进行。外业调查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编码标准的编码规则,参考相关部门编码资料,编辑乡级行政区划代码、行政村代码、宗地号(地籍号)、图斑号、权利人代码(我省新增,用于保证权属单位代码唯一)对照表,确保土地调查数据与代码一一对应。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没有新的代码,以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特别是跨县的国有农、林、牧、渔场按县级分割后没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可以在乡级代码后续编;对乡镇内部独立于行政村辖区之外的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可分配相当于村级权属单位的代码,在行政村代码后续编或沿用原代码。

  三、关于境界线调查问题。 要认真调查县、乡、行政村三级界线,并作为汇总统计控制面积界线,保证县、乡、村三级控制面积不重不漏。全国土地调查办下达的国界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分省下达的控制面积界线,必须按照国家提供的资料上图,不得改动。国界资料没有下达前,可按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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