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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拆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六条 拆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附件2,原表AQ-B2-2作废),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和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拆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九条 拆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拆装工艺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并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拆装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作业结束后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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