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梅市府〔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
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指导意见》、《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
一、入园项目
入园项目为一类工业,主要发展电子、机械、电气、轻纺及食品、药品产业。重点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水污染型行业的企业入园,严禁制革、漂染、电镀、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入园,严禁引进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和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二、入园项目工艺要求
入园项目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园建设。
三、入园项目使用清洁能源
工业园须实行集中供热,优先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电能等清洁能源。锅炉近期燃用的燃料含硫率须控制在0.8%以下,并配套高效的脱硫和除尘装置,脱硫率达到65%以上,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入园项目须采取降噪措施
入园企业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各企业厂界和园区边界噪声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相应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