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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9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粮食局组织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技监局和农发行梅州市分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市、区)填报的《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技监局和农发行梅州市分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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