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纲要》提出的重点项目特别是列入省“十一五”规划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振兴计划实施意见》和各专项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估。
(五)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市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特别是吸收转化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成果,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指标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三、组织形式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一)对《纲要》评估,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根据各自负责领域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对《振兴计划实施意见》评估,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直接负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尤其是市交通、水利、经贸、环保、林业和旅游等部门分别配合重点评估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工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旅游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相关政策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对各专项规划评估,分别由原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形成专项规划评估报告,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市发展和改革局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汇总形成《梅州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参照以上流程和评估重点,分别对实施本地区《纲要》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评估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突出重点,紧扣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为达到中期评估工作的预期目的,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目标及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重点项目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等内容),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对“十一五”规划部分指标及内容进行调整的建议及理由,对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