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按照市政府2008年工作计划和当前全市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成果转化的有关要求,我市拟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意义
我市“十一五”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根据市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梅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包括《关于印发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梅市府〔2006〕16号)(以下简称《纲要》)、《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广东省
东西北振兴计划(2006 - 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86号)(以下简称《振兴计划实施意见》)和市级专项规划。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如个别指标只有年度数据的,可截止到2007年底)。在评估工作中,侧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纲要》提出的28个主要规划指标特别是6个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对其中各方面普遍关注的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耕地保有量等指标的落实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二)对《纲要》提出的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内外源型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等八项主要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完成任务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