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合格: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或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不合格: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九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区县为单位计算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各学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需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由区县教委确定优秀等次人选。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考核分为学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等。学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学年度综合评价,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学年度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学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学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或中层行政领导听取其他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的总结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三)学校考核小组对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或中层行政领导提出的考核评语和等次进行审核。
(四)校长在考核小组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其中各学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需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由区县教委确定优秀等次人选。
(五)学校考核组织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并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学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本人,其签字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校长批准后填入《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学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人员今后推荐、奖励、使用、辞退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考核小组由5至13人组成,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学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组成由人事、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由教师民主选举产生,教师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的日常事务由学校人事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