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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人〔2008〕9号)


各区县教委、人事局,燕山教委:
  为了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人员的学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关于组织北京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开展支教活动的意见》(京教工〔2007〕6号)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人员学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关于组织北京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开展支教活动的意见》(京教工〔2007〕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人员。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
  政治思想是指政治态度和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表现。
  业务水平是指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教研科研能力。
  工作态度是指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义务情况。
  工作业绩是指工作量、教育教学效果、教研科研成果。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六条 优秀: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表现突出,能够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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