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5号)精神,做好我市湖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我市水库主要功能以饮用、防洪、发电、农田灌溉、维护生态平衡为主,水质保护是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和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必须加大水库型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严格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和《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加强重点区域整治。一是加强饮用水源水库区域流域整体的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包括工业、农业、林业、矿山等各类建设项目开发,强化矿山开采整顿。二是城市、县城和重点镇必须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环境执法,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一是加强监测能力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二是加强集中供水水源地的巡查报告制度,县城镇以上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每月监测一次,其它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质须定期监测,掌握饮用水源水质状况,并造册上报主管部门。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汇报,遇较大以上的污染应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24小时值班电话:2250962)报告。
四、加强水库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大库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种植和保护力度,实施生态修复,防治水土流失。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