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京政办发[2008]34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民主公正、客观量化、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会同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文化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信息办等部门组成考核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考核机构组成单位。
第四条 考核范围适用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方案、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及具体实施情况;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及工作人员实际业务能力情况。
(二)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及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执行情况。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应涵盖政府信息清理、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纸质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审批协调、新闻发言人、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方面。
(三)主动公开。包括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度报告、拓展公开范围、严格公开时限、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落实公开场所、采取便民措施等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包括落实申请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办法、制定答复预案等情况。
(五)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制定答复预案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