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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京政办发[2008]34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各级政府和市、区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询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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