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单位参照考核方案组织自查,并于考核方案下发1个月内,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形式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或核实自查情况。
市信息办提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有关考核数据;
市保密局核实各单位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自查情况;
市档案局、市文化局提供各单位执行《北京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的考核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实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收费的自查情况;
市监察局核实各单位办理举报投诉的自查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各单位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的考核情况;
市信访办提供各非紧急救助分中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的考核情况。
(四)考核机构根据日常考核和核实自查情况,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并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五)考核机构依据考核方案,进行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
(六)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社情民意研究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做出评价。
(七)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上述考核情况,起草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情况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综合评定报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四章 考核结果利用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全市督查考核目标,由市政府对各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情况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考核发现违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责令责任部门书面检查或由监察机关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准确公开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不予公开决定,拒绝说明理由的;
(五)不受理、延迟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或不予答复的;
(六)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诉讼中败诉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八)拒绝、阻止、干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或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连续2年不合格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