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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7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清理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被撤销、合并或机构职能发生转移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合并、职能转移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全面清理本单位自成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移交市、区县档案馆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单位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均属于清理范围。
  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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