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市建委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施工规范建设居民区自行车存车处,做到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依据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等级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自行车存放看管服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和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已建成居住区自行车存车处的补建、改建和扩建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侵占自行车存车处或擅自改变存车处用途。
  (三)市交通委要依据本市非机动车存车处管理和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自行车存车处的管理,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铁沿线、公交枢纽等重点交通换乘结点的经营性自行车存车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县自行车存车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自行车停放和管理秩序。
  (四)市商务局要依据本市旧自行车交易管理的有关实施意见,继续推出一批交易示范店(市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百姓创造方便、安全的旧自行车购销渠道;对已有的旧自行车交易示范店(市场)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旧自行车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自行车购销实名制,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积极引导、扶持自行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打造北京市公共单车租赁服务平台。
  (五)市工商局要加强自行车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加强市场巡查,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自行车维修点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设立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六)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纠正擅自侵占或改变自行车存车处使用性质,并对设置收费停车场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清除长期滞留、无人认领、影响市容环境的自行车。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继续落实国家质检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7〕450号)要求,督促自行车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刻制自行车编号并及时报备自行车生产信息。
  (八)市财政局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各有关部门加强自行车安全管理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九)加强协作,规范自行车购销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行车实名登记制。各级商务、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本辖区内新、旧自行车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依法取缔非法市场,打击盗窃销赃的不法分子,净化旧自行车市场的交易环境,同时指导、督促各销售网点建立自行车购销登记等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行车实名登记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