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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为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土地督察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督察工作,充分认识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土地管理及调控有关重大政策时,要认真听取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到本市检查和调研时,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提供工作便利。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推诿、拖延或瞒报。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督察建议,要高度重视,主动说明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整改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整改不力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交办的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等,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同时要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需由市政府审批的,市国土局要将有关批准文件及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涉及本市土地管理及调控方面的紧急和特殊处理情况,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通报,取得理解、支持和帮助。市国土局负责将本市有关土地管理及调控方面的重要文件和工作简报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四、健全沟通联系机制
  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其参加本市土地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指定分管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工作,市国土局也要明确一名局级干部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市国土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与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在土地管理及调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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