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黑市政字〔2008〕53号)


中、省、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于2000年1月24日印发了《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黑市政字〔2000〕5号文件)。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建立,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参保积极性,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再次降低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调整额度是将《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5章第26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原基础上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望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前后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调整前后个人负担比例对照表

年龄段

起付标准

金额(元)

医疗费自付比例%

501-5000元

5001-10000元

10001-20000元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45岁以下

500

500

30

27

28

25

22

19

46岁以上

500

500

28

25

26

23

20

17

退 休

500

500

26

23

24

21

17

14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