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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1、实施入场索证制度。
  (1)凡进入已经实施市场准入的市场及其分支网点交易的农产品,每批次均须出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认证有效证明,凭认证标识,并按规定包装上市。未取得质量认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每批次均须出示农产品质监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或有效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入市销售。
  (3)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蔬菜、果品、水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销售;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和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明。
  (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畜禽产品,凭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施加的标识(印章、标志)上市销售(自2008年7月1日起,牛、羊、鸡全面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
  (5)根据不同农产品品种的特点,鼓励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包装上要加贴标签,注明产品品名、等级、产地、生产者、追溯码、销售者名称、电话和地址等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追溯码、销售者名称、电话等内容。
  2、实施农产品分类检测制度。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凭标识可免检进入市场交易;经产地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并取得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凭合格证明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无有效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由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委托法定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质量合格证明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或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进行。
  3、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1)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农产品田间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2)农产品生产组织或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并立即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如实记录产品产地、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或有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有效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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