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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唐山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意见》的通知


  7、开展流动治超。成立由交警、路政、运政、养路费征稽人员组成的流动治超队伍,配备治超检测车,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流动巡查,加大避站绕行、短途驳载、非法营运、偷逃规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经检测属非法超限超载的车辆扣留相关证件,指导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卸载、接受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治超网络信息管理监控系统,将车辆信息上传市治超办,记入治超“黑名单”,启动非现场执法程序。

  (三)非现场执法。

  市治超办将现场执法报送的车辆违章信息生成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货运企业、车辆改装企业“黑名单”,各相关部门根据“黑名单”,按照各自职责实施非现场执法,对屡教不改的当事人(企业)进行追加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场地驾驶考试。

  2、交通运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行为累计达到3次被扣留从业资格证的,通知当事人重新进行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还其从业资格证;对累计两次参加培训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营运证上记录累计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吊销营运证。

  3、交通运政人员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放行超载车辆驶出站(场)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交通运政人员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交通运政人员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扣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工商部门依据治超办通报信息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的企业进行整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依法取缔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质监部门根据治超办的定期通报,依法检查车辆生产企业,查处非法改装、拼装等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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