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30%以上50%以下的(含50%),处500元罚款;
③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50%以上80%以下的(含80%),处1000元罚款;
④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80%以上100%以下的(含100%),处2000元罚款;
⑤有在执法人员对其查处时逃逸、车货总质量超过“两部一委”文件认定标准100%以上、车货总重超过55吨、查处后二次拼装、阻挠检测、停车堵路、带车绕行、强行闯关等恶意超限超载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3万元)给予处罚。
(3)交通运政人员对查获已取得营运证后擅自改装的车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其营运证,同时在其营运证附页登记违章记录,待车辆恢复原状,经技术性能检测合格后发还。
(4)交通运政人员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交通运政人员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的超限超载行为记录累计达到3次的,扣留其从业资格证,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存在拖欠养路费和“大吨小标”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交通、公安现场执法人员联合执法,以交通部门为执法主体,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统一上缴罚款。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不准收过磅费、停车费及其它费用,货物保管费、装卸费必须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收取。
6、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军车。各级警备司令部负责对非法超限超载的军车进行治理。交通、公安执法人员发现军车超限超载的,移交给当地警备司令部处理,对载货超过15吨的,一律按假军车处理。发现疑似假军车的,交当地警备司令部进行认证,警备司令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例》有关规定对查实的假军车进行处理后,移交交通运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