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7月21日-12月31日)全面治理阶段。
对我市境内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全面治理,年内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控制在8%以下,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治超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2009年初)总结表彰。
对前阶段各单位治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治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的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工作措施
(一)源头治理。
1、发展改革委、质监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生产企业,要责令停产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对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强行进行拆解,恢复车辆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交通运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交通征稽部门不得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2、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机动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对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审核,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不得上路行驶。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对钢铁企业、水泥企业、山场等货物集散地和装载源头进行排查摸底,录入治超网络管理系统。交通运管部门要派人进驻大型货物集散地监督车辆装载情况,从严控制超载车辆出场。对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企业,交通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累计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矿山、货运站场、货物集散地,通报当地政府后责令其整改。
4、交通运管部门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不予通过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同时扣留车辆营运证,对使用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货运经营者扣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直至车辆恢复原状后发还相关证件。对擅自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现场执法。
1、禁止通行。全市境内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在我市境内高速公路入口和国省干线省、市交界处设置治超检测站,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我市,同时阻止我市境内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各收费站要利用收费检测装置对驶出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限超载车辆要立即通知当地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卸载和处罚。各流动治超队伍对境内公路加强巡视,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到位,不消除其违法状态不得放行。对未持有我省省级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进行处罚,待重新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治超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公路入口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和限行设施,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