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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失效]


  (二)目标考核。2009年初,自治区将组织力量对各市进行全面考核。目标考核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统计公布的全年CPI为准。具体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通报考核结果。

  二、进一步加大价格调控监管力度

  (一)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保供稳价政策措施,对属于自治区价格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价格、管道燃气价格、城市公交票价、尿素和磷酸二铵出厂价格、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提高;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不提高。对目前执行的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特别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公用、公益性价格和收费标准,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有条件的要适当降低价格和收费标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近期要以城市公交车票价、数字电视收费作为重点,在严格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价格和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一些公用公益事业性价格和收费也应适当降低。严格测算节能减排收费项目出台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合理把握好节能减排收费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力度。

  1. 严格成本审核,控制不合理提价。要加强对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商品价格监管,凡是原材料、商品进价没有提高的,出厂价格、销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经审查确属原材料成本上升的,生产企业出厂价格提高额不得高于单位原材料成本增加额,批发、零售企业销售价格提高额不得超过进货价格的提高额。

  2. 扩大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品种和企业范围。要从抓住当前我区价格上涨比较快的商品入手,把那些价格上涨幅度大、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程度高的商品作为新的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要选择那些生产和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列入新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企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物价局授权市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地的实行提价申报的品种和企业名录。

  3. 制定全区临时最高限价预案和实行差率或者利润率控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生活必需品最高限价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组织实施;对部分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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