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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区紧紧围绕中央关于“要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我区价格形势依然严峻,今年1月至5月,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涨幅达10.8%,与全国平均涨幅(8.1%)的比值继续扩大,价格调控监管任务十分艰巨。为抑制我区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努力实现全区2008年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管理责任制

  价格问题事关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价工作,把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一项首要任务,切实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实。

  (一)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长负责制。为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价格调控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2008年各市具体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调控目标任务是:列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定点调查的8个地级市中,南宁市的累计涨幅控制在6.6%以内、柳州市控制在6.6%以内、桂林市控制在5.3%以内、梧州市控制在6.2%以内、北海市控制在4.9%以内、贵港市控制在6.0%以内、百色市控制在5.4%以内、贺州市控制在6.8%以内;非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定点调查的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其价格预期控制目标按不超过2007年全区平均实际涨幅(6.1%)执行。

  各市要围绕价格预期控制目标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

  自治区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经济、商务、工商、农业、粮食、水产畜牧、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围绕全区价格预期调控目标,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做好经济总量平衡、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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