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资金分配及审批。
(一)财政安排的抗震救灾专项资金。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对口支援抗震救灾资金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二)社会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
1.分配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2.分配方案的提出: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四川省抗震救灾进度及我区捐助资金落实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3.资金审批权限。
(1)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审批;
(2)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批;
(3)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和分管财政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
(三)抗震救灾资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第九条 物资的管理。
(一)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物资由捐赠单位或捐赠接受单位组织运往四川省灾区,有关捐赠情况要及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二)使用抗震救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要对抗震救灾款物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用途,必须专款专用。
(二)自治区财政、民政和红十字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三)审计、监察部门应将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款物从筹集、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和监察。
(四)自治区民政厅应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对救灾物资的接收、调配情况,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五)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应对抗震救灾使用和相关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