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四川省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关于
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拨付和使用,发挥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最大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款物,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取得的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以及财政安排、各有关部门筹集用于支援四川省抗震救灾的各项资金和各类物资。
第三条 抗震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财政安排的专项救灾资金;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慈善总会接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接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四)自治区救灾专户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救灾的资金。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捐助工作站或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要及时把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统一汇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捐助工作站或自治区慈善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