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浙江农民信箱”开设专门的项目管理平台,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举报投诉。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下达的农技推广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活动,实行无偿资助。
第十三条 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环节:
(1)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集成、试验、示范;
(2)农业科技示范户、示范点、示范区建设;
(3)农民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补助;
(4)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农业技术培训;
(5)农业安全、节能减排、节水增效、抗灾避灾等其它生产上急需的农、林、渔业、水利实用技术推广。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严禁用于工资和人员福利等支出,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考评采用农民评价、专家考评、现场抽查、网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负责,当地县级农技推广部门组织考评。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县级农技推广部门提出考评申请。不能如期考评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省农技推广分中心同意后,可延期一年。
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项目考评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下达、省补资金拨付文件;
3.项目实施总结(包括采取的技术措施、效益分析及资金使用情况);
4.《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实施结果生产主体评价表》(见附表4 )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考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考评结束后,考评组人员须填写《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绩效考评表》(见附表5),并由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绩效考评表》和《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实施结果生产主体评价表》报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各分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及考核总结报省农技推广中心。省农技推广中心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县(市、区)绩效考评工作及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相关信息在“农民信箱”上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