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省农技推广项目原则上由乡镇(含区域及流域站,下同)农技推广机构联合责任生产主体(主要是农业规模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等,下同)申请,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在编在岗乡镇责任农技员及县级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等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请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的专家参加。每个项目申请资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同一实施区域(田块、场户)3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同类项目。申请项目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县(市、区)、乡(镇)重视农技推广工作,完成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立责任农技推广制度。
  (2)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开展生产上急需的“短、平、快”实用技术的示范推广,能迅速提高技术的入户率和到位率。
  (3)有先进实用的核心技术,实施人员业务素质较高,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4)有一定的实施规模,落实到具体的实施田块、场户,并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能发挥较好的示范作用,能在1-2年内完成。
  第六条 项目实施采用主持人负责制。申请单位必须明确项目主持人及参加人员。主持人应富有创新思想,有较强的责任心,原则上由责任农技员承担,每位主持人同时主持实施的项目不超过一个(即已主持项目未完成前不得再申报)。
  第七条 项目每年申报两次,申报采用“浙江农民信箱”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下达的项目立项指南,编写《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及《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生产主体登记表》(见附表2),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技推广中心)申报。各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分别于每年2月底、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式将推荐的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报至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同时抄送省农技推广中心、省财政厅。“浙江农民信箱”网上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八条 省农技推广中心和各分中心、专家组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立项指南的由省相关农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项目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必须以省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为依据,组织项目的实施和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变更,必须按原渠道重新报批。
  第十条 建立分级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省农技推广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各分中心及当地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查、监督、检查、考核,各专家组负责技术把关、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监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