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 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和《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 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要求,为深入推进责任农技制度建设,切实支持广大基层责任农技人员面向生产、面向农户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规范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和《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要求,为规范省农技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技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基层责任农技员围绕现代农业和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设施特别是生产上急需的“短、平、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活动。
第三条 省农技推广项目实行基层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绩效激励、公开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实施
第四条 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根据全省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农技推广重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经省农技推广中心协调后,由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立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