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区震后危旧平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采取租赁安置住房方式的,安置面积标准为被拆迁住房产权登记面积加15平方米。安置住房时,按安置标准面积上靠面积最接近的住房。

  安置住房中,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执行我市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其他部分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

  原有住房超房改面积的,计入安置住房,并在安置住房租赁合同中注明超房改面积的数值。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采取租赁安置住房方式,入住后购买安置住房的,安置标准面积减去超房改面积部分,按届时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其他部分执行以下规定:

  入住两年内购买的,超房改面积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含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时,45平方米以内超出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价格购买。

  入住两年后购买的,均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第四章 安置住房置换面积标准及相关价格

  第十九条 安置住房优惠价格参照成本价格确定,限定价格按照低于安置住房周边商品住房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原则确定,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房改政策购买安置住房的,单方造价按每平方米1450元计算。

  安置住房优惠价格和限定价格由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会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条 置换和购买安置住房需按安置住房总建筑面积结算层次差价。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六层安置住房层次调价款以安置住房优惠价格为基数,层次调价系数为:一、二、三、四层分别上调5%、13%、14%、5%,五层下调7%、六层下调30%;高层及小高层住房层次调价系数或调价款,根据楼房层数,在具体拆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安置住房时(含采取租赁安置住房方式,入住后再购买安置住房的),计价公式中的调价系数不计算层次差价;层次调价款按上述规定另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现行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2元,现行省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3.5元,届时公房租金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