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改企单位应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职工进入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愿意进入企业选择自谋职业的,可按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自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7.文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可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给符合条件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8.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确定、分配、支付和正常调整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应在董事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员工及薪酬管理工作。
39.改企转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和水平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40.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须对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规范经营者交通、通讯等职务消费,并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改企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改企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41.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八、人才政策
42.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与文化企业创设人才培养、研发等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和培训;大力培养引进高级管理、经纪、创新等人才,聘用海内外高水平人才。人事部门支持文化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在户籍、住房、职称、家属安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吸引国内外文化名人和优秀文化经营人才来我市创业。
43.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市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出国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与回国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符合要求条件的,可以报考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贯彻落实《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上述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