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改企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
六、土地扶持政策
30.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企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中。
31.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32.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土地除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外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33.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原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凡属于保留国有独资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凡属于转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改企转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除经营性用地外,可依法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
34.因城乡建设需要,国有文化单位搬迁时,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给予补偿。
35.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功能、用途需要重建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根据需要保持适度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补偿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