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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3.对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保护和推广我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鼓励文化产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24.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25.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重大资产变动等)的审查把关。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
  2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资产变动事项须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文化企业开展投融资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进行合规性审核;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股权,改变国有资产使用方向等事项,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前述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须报经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同意。
  27.财政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和有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有关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资产配置、国有文化资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挂钩。改进和完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审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
  28.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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