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5.2008年12月31日前,对县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按财税〔2006〕153号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6.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文化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在按国发〔2006〕6号文的相关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8.文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教科书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三农”图书,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及相关电子出版物,县市区及其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10.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11.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投融资政策
12.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