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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8〕31号)


  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自2008年起,市、县两级财政都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资金主要通过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所需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相关土地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
  3.2008年12月31日前,我市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市,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文化单位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3)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全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6)对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重点文化产品项目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7)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8)企业经批准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
  (9)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税;
  (10)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免征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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