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桂办发〔2008〕35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四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主题,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努力培养一支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以巩固党在基层的组织基础,提高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后继有人;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选聘对象及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