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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欠税公告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欠税公告的通知
(2008年7月23日 辽地税办发〔2008〕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确保2008年省政府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欠税公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约谈清缴,公告欠税

  2008年8月初,各市要在核清欠税前100位纳税人欠税数额的基础上,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辽地税发〔2005〕169号)的有关精神,对欠税单位进行税务约谈,其中,对于欠缴税额前10位的单位,由各市局进行一次集体税务约谈,晓之以理,敦促清缴所欠税款。对经约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缴清欠税的,各市局要根据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63号)的规定,于8月末前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

  各市局公告后要将未缴纳欠税且欠税额前10位的纳税人名单报送省局。9月初,省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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