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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8]325号)
大连电业局、市农电局,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8]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电价调整后,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我市所有农村和城市各类用户用电价格,一律按照国家发改委此次公布的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执行,
大发改价格字[2006]250号
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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